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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补告[2019]第118
项目名称 川沙新镇A08A-01绿地一期工程项目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8]688号
批准日期 2018-12-28 00:00:00
行政区划 浦东新区
项目位置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新川路、华东路路口。东至商业服务广场,南至象屿鼎城房产,西至华东路,北至新川路。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补告[2019]第1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8]688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长丰村第二村民小组、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长丰村第一村民小组、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西村第10村民小组、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西村第十村民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373.8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1184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2557.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川沙新镇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川沙新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西村第十村民小组

328.9

28466.3

0

0

0

0

28466.3

2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西村第10村民小组

65.5

5669.03

0

0

0

0

5669.03

3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长丰村第一村民小组

1536.8

133010.06

0

0

0

0

133010.06

4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长丰村第二村民小组

626.6

54232.23

0

0

0

0

54232.23

5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长丰村、城西村

0

0

0

0

0

0

0


合计

2557.8

221377.62

0

0

0

0

221377.62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9年12月2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9年11月29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