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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村集体所有的厂房,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租赁村集体所有的厂房,在合同期限内土地被征收,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案例简介】
刘先生名下有一家公司是民营企业,成立于1996年。成立后该公司与某村村委会签订了《集体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村里出租土地,厂房建造一切费用由该公司自己承担,厂房登记等一切手续由村里协助办理,招工使用当地的劳动力,并约定了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经过几年的发展,势头良好,也为当地解决了大量的闲置劳动力。2008年7月,该企业被列入拆迁范围。为了配合征地拆迁,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了搬迁。现在搬迁已经近半年之久,征地单位没有给予一份补偿,于是刘先生找到征地单位要求补偿,却被明确告知所有的补偿已经支付给了村委会,告诉刘先生去找村委会要;找到村委会,村委会却说征地补偿是给他们村里的,刘先生的损失只能找征地单位要。刘先生现在想知道他的企业究竟有无权利获得征地补偿,如果有,该如何获得?

【律师解答】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并结合刘先生的情况,解答如下:
1、首先,贵公司可以获得征地拆迁补偿,征地单位和村委会相互推诿是不负责任的,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2、其次,刘先生可以首先和村委会就征地应支付给贵公司的补偿分配问题进行协商,若无法协商一致,建议刘先生可以找相关政府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因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偿费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国家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因公司不属于集体所有企业,因此,土地补偿费应归该土地所有者即村集体。安置补偿费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地村民的生活保障,或安置其就业,所以关于该部分的费用贵公司是不能获得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从该公司叙述可得知,厂房是该公司自己建造的,因此该财产属于该公司所有,因征地厂房拆迁所获得的补偿应归该公司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此外,由于该公司因征地搬迁发生的设备搬迁,以及因拆迁而造成停产、停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也应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各项补偿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本案中,征地单位若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支付补偿,该公司可以要求征地单位对此给予补偿;若征地单位已经将相关补偿支付给村委会,而村委会拒绝支付征地补偿中应属于刘先生公司的补偿部分的,刘先生可以要求村委会给予支付。
【深度解答】:
征地补偿费用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各部分补偿标准不同,其使用用途和归属也不同,村委会认为征地补偿都应归村集体所有,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在提起诉讼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便于判决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