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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拆迁,居住困难户怎么认定?
上海市征收与补偿居住困难户的认定及补贴
1. 居住困难户的认定标准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
 
2、居住困难户的申请
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应当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愿提出。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要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房地产权属、租用公房凭证、身份证、实际居住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状况核查且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核查、认定和公示。
截止签约期满尚未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提交完整申请资料的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行承担逾期申请造成的奖励补贴等经济损失。
 
3、居住困难户的审核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居住困难审核的内容,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它住房,但居住困难)。
其他住房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本人及配偶(或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认定为其他住房:
(1)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
(2)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3)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
(4)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4. 居住困难户的公示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公示期内如未提出异议的,公示期满后按规定增加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5. 关于作出补偿决定前的居住困难审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难条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且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居住状况的核查、认定后,报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6、居住困难户的补贴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