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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关于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常见做法都在这里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企业拆迁补偿款中重要的一部分。关于该补偿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第2款:“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即,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首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通过评估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停产停业损失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较不平衡,因此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通常参照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规定或方案执行。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根据多年代理企业拆迁案件的经验,总结出以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常见方法,供广大企业主参阅:

  1.根据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规定不同补偿标准

  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法》第27条对于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根据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不同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主要是依据货币补偿基准价的定额标准按月给予补偿:“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月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定额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类似的还有《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均是针对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情况作出不同规定。

  

  2.将委托评估作为备用办法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通过评估获得更合理的补偿,从而拒绝规章制度规定的补偿,不过必须在“证明损失额度大于规定”的前提下:“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鉴定。”此外,《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也有类似规定,不过该办法的前提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一致,即必须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以上便是企业拆迁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常见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