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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该法条涵盖了适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标准以及知道办法三个方面。 首先适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为:一被征收房屋是用于生产经营用途。二是因征收而停产停业,形成了具体损失或预期将发生损失。其次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做了一个界定,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要参照考虑征收前的收益和停产停业的期限两个方面。不过在实践中,大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先由征收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评估确定。最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一、位于征收范围内;二、因征收导致停产停业;三、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在实践中,一般有四种做法: 1、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单位面积补偿一定金额来计算。结合被征房屋所处区域和房屋使用性质等因素,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双方协商好的每平方米的补偿价格,一次性或者按月给予补偿。 2、按被拆迁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预先由双方协商约定。这种算法是建立在在产权置换的前提下,一般而言,营业用房的补偿比例要高于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又称商业用房,俗称商铺,比如各类商店、旅社、写字楼等。 3、双方协商确定,或按评估结果补偿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评估结果补偿。即因房屋征收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可以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在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来评估,评估结果即是最终的补偿标准依据。 4、按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补偿预期收入。根据营利性房屋的年平均经营收入和利润等指标,乘以停产停业的期限来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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