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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托底保障的同住人分割拆迁利益
2016年静安区某房动迁,该房屋为承租房,承租人是小张的叔叔,在册人口一共5人,小张叔叔一家4人和小张。因房屋面积过小,最终该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5人均被认定为托底人员,共分得三套房屋,一套两室一厅和两套一室一厅。因为小张平时未实际居住在该被动迁房屋中,故其叔叔认为小张不应享受拆迁利益,只愿支付小张十万左右的动迁款,双方协商未果,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焦点在于,小张是否属于被安置人员,是否可以享受相应的拆迁补偿,那么首先需要判决小张是否属于同住人,本次拆迁中,小张已经被征收部门认定为托底保障人员,也就是说拆迁人对于该房屋中的同住人资格已经进行了审查并确定了小张属于被安置人员,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享受托底政策的案件,法院对于享受托底的人员其同住人资格不再进行认定,而是直接以拆迁人认定的人员作为参考,也就是说小张的同住人资格一般为说不会有什么问题。故小张可以以同住人的身份要求享受拆迁补偿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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